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00222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蒋平安、被告王旭连带偿还原告肖增武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给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肖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原告肖增武承担510元,由被告蒋平安、王旭承担5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