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晓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11民初192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恢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晓华、古宏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梅柏文2000000元;4二、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梅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胡晓华、古宏保负担,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