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6********2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226民初583号
案号
(2021)湘1226执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吉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春燕借款6974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69740.8元、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傅勤、傅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潘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潘春燕负担242.37元,被告张吉四、傅勤、傅亮共同负担897.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