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26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1)湘1226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吉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春燕借款6974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69740.8元、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傅勤、傅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潘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潘春燕负担242.37元,被告张吉四、傅勤、傅亮共同负担897.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