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1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03民初3913号
案号
(2021)湘0903执3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华偿还原告肖文伟借款2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肖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何国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肖文伟预交,被告何国华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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