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鑫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7民初1340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米鑫山、艾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喻凡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喻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被告米鑫山、艾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