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9********4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2831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仁兵、谢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4.49%计算,扣减7560.94元)。二、被告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殷玉贵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殷玉贵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梅仁兵、谢红追偿(被告殷玉贵追偿的数额含诉前已代为偿还的利息62300.9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1元,由被告梅仁兵、谢红、江苏友基电气有限公司、殷玉贵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1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