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4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华银、田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34元、利息和违约金(以186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黄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良军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邓华银、田春梅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0元,由邓华银、田春梅、黄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