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04民初2122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1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滨、马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8.97‰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455‰计算)。二、被告惠小兵、贾峰、张军强对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惠小兵、贾峰、张军强向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向被告白滨、马小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白滨、马小芳、惠小兵、贾峰、张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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