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冀东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3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1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冀东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冀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3月30日房屋租金1,250,01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元应为1,220,010元),违约金244,002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租金继续按合同每月83334元并按照实际拖欠金额20%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0元,减半收取计9715元,由被告冀东成负担。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冀东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冀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3月30日房屋租金1,250,01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元应为1,220,010元),违约金244,002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租金继续按合同每月83334元并按照实际拖欠金额20%标准支付至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0元,减半收取计9715元,由被告冀东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