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8********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6民初1155号
案号
(2021)湘1026执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杰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曾维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12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曾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宋杰世承担,限宋杰世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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