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2699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3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8428.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2日,欠罚息654.24元;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海燕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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