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7********0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兵借款132000元;二、驳回原告崔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钱成负担150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