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明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2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3927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5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明保应在其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祥圣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47143.6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财产损失800元,合计60443.60元,二、被告解明保另应按责赔偿原告赵祥圣医疗费、鉴定费【(77873.66元-9000元-47143.60)×70%】15211.04元,被告合肥豪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解明保垫支的23228.60元;三、驳回原告赵祥圣要求汪家杨赔偿的诉讼请求和其它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被告解明保负担289元,原告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