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5291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3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庞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雯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279031.11元(利息分段算至2021年5月16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合计1079031.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雯负担95元,被告庞玲玲负担7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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