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75号 |
案号 |
(2021)皖0882执恢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储昭建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叶建军、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储昭建借款本金114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储昭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叶建军、刘红负担2800元,原告储昭建负担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