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75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恢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储昭建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叶建军、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储昭建借款本金114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储昭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叶建军、刘红负担2800元,原告储昭建负担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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