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6********1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1502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被告赵景波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赵景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8430.92元及利息(含罚息)5097.06元(利息以贷款本金78430.9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8875%暂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止,往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对登记在被告赵景波名下的奇瑞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p51007,车架号:lvudb21b6kf055943)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4元,保全费855元,合计1799元,由被告赵景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