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9********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9民初1749号 |
案号 |
(2021)湘1129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安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93.17元、费用1421.37元,利息28825.09元。此后的欠款利息、费用从2021年6月20日起按领用协议约定条款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安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