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01********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01民初4263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3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泰安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31078.67元,其中本金58139.43元、利息69644.35元、违约金及手续费3294.89元,以及本金58139.43元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6月版)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泰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泰安支行负担119元,由被告马静负担29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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