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初3298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6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龙、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1529972元及利息(借款本金为79974元,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40万元,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7万元,利息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39万元,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48万元,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109974元,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二、被告姚龙、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原借款利息340026元;三、被告姚龙、姚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被告姚龙、梁芳共同负担10815元,被告姚龙、姚海涛共同负担5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