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明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4734号 |
案号 |
(2021)皖0223执3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明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415.82元、利息4787.46元、罚息4247.21元、复利907.53元,共计人民币45358.02元,并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5415.82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787.46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琼a759s8,车架号lzwadagaxjb69669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7.0元,由被告邹明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