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1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2民初1033号
案号
(2021)皖1222执3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伟向原告王金虎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按月息两分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止,利息共计342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9111元。如被告田伟未按上述调解意见履行协议,按本金1900000元,月息两分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邱宇、金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15950元,由被告田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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