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怀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7982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6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保永、苏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光、张春荣借款4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7%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苏保永、苏兰已支付的800元利息在履行时予以扣除;二、被告苏银银、张怀侠、邱家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光、张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苏保永、苏兰、苏银银、张怀侠、邱家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8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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