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民终1650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邬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祥祥承包费贰拾万元(200000.00)”;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7三、解除邬鹏飞与王祥祥签订的《百世快递承包协议》;四、驳回王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王祥祥负担1100元,邬鹏飞负担1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邬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