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5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民终1650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5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邬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祥祥承包费贰拾万元(200000.00)”;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7三、解除邬鹏飞与王祥祥签订的《百世快递承包协议》;四、驳回王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王祥祥负担1100元,邬鹏飞负担1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邬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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