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0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1648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3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和县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丽丽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9.06元、罚息0.06元,合计40339.12元;并自2020年12月2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由被告和县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丽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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