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民终1232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1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孔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义林借款30万元”;二、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许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邱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孔祥国追偿;四、驳回许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计7820元,由孔祥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邱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