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0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民终1232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1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孔祥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义林借款30万元”;二、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许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邱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孔祥国追偿;四、驳回许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计7820元,由孔祥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邱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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