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谌利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3********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刑初270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1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谌利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谌利辉的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谌百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谌百颖的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正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正宏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刘跃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邓朝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朝峰的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