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6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2民初817号 |
案号 |
(2021)湘0522执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群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6.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杨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群喜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