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二初字第10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强、贺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纯艳借款150 000元,利息15 750元,合计165 750元;借款150 000元从2015年1月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615元,减半收取1 807.5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3 307.5元,由被告马强、贺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