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东梅、沈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侯志勇52480元;二、被告尚东梅、沈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侯志勇垫付的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尚东梅、沈敏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