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2民初4944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5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于磊借款126900元;二、被告沈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于磊自2018年12月25日至665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65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沈燕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