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2民初4944号
案号
(2021)湘0182执5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于磊借款126900元;二、被告沈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于磊自2018年12月25日至665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65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沈燕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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