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4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3435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3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李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合计为132055.19元;二、被告秦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李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合计为14672.72元;三、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计1737元,由原告李杰负担131元,被告李大龙负担1445元,被告秦杰负担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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