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05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2民初8750号、(2021)粤17民终1104号 |
案号 |
(2021)粤1702执5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11604201】。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5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二、限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模具给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三、限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062元(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30元;反诉受理费元(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可弓顶父),由被告(生)阳江市金帝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4兀,原告(反诉社阳江市新毓剪业有限公司负担1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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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温刘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0259005505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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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50号锦绣花园5幢3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