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1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2刑初203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3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廷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耿家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周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孔祥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魏振中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