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1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2刑初203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3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廷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耿家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周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孔祥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魏振中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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