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来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3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05民初5827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恢1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次升与被告张来平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的《合作投标协议》;二、被告张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次升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次升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元,减半收取1475.50元,由原告王次升负担75.50元元,被告张来平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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