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家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05民初3433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3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家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传明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凭据结算),由被告赵家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