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瞿志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11民初14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恢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志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彭郎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彭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凭票结算),由4被告瞿志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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