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瞿志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11民初14号 |
案号 |
(2021)皖0711执恢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瞿志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彭郎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彭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凭票结算),由4被告瞿志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