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7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4523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3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剑、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4816.4元(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合计94816.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实际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96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李剑、黄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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