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戈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执1463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8月17日尚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63111220163086)项下的借款本金2650000元、利息99088.80元、逾期罚息49544.40元、复利7402.08元,合计2806035.28元;二、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8月17日尚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55731220150433)项下利息132428.89元、利息复利9903.56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四、戈磊、鲁廷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26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若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戈磊、鲁廷芳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则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戈磊、鲁廷芳抵押的财产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雨山区汇翠名邸5-1105、5-1304号不动产,并以拍卖、变卖上述两套不动产的价款均在100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拍卖、变卖戈磊、鲁廷芳所有的位于雨山区汇翠名邸5-1103、花山区康嘉大景城4-608号不动产,并以拍卖、变卖上述两套不动产的价款分别在800000元、110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戈磊、鲁廷芳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马鞍山市天铸工贸有限公司、戈磊、鲁廷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