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4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4620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靳松、王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217143.35元及利息25415.30元(截止到2020年5月23日),本息合计242558.65元,并自2020年5月24日起以217143.3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孙靳松、王雯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对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景湖1号小区16幢1602室的房地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靳松、王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被告孙靳松、王雯、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