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3641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3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4271.46元、违约金2749.48元、利息3993.76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以下剩透支本金54271.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被告何余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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