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7民初2005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3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光亮、梁宁宁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共计偿还尚欠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6361.02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1%进行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33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22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8361.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6361.0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65%进行计算)。如果二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被告王光亮、梁宁宁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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