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3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3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谢鹏强、闫秀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643.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4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且总金额不超出原告主张的17692.8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被告谢鹏强、闫秀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