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8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初8065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4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307240.1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5日为3125007.78元,从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蒋惠、孙波、潘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蒋惠、孙波、潘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在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蒋惠、孙波、潘伟、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时间
2020-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灌云县城向阳路6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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