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2********0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82民初2869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9999.99元及利息700427.8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3二、被告界首市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位于界首市光武工业区界国用(2015)第15384号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为界房字第20150577号、20150667号的房产)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郭迎宾、王蒙、张振、王艳、沈树杰、李顺利、王利、米文彪、徐秋丽、李全彪、夏梦对被告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3元,减半收取20601.50元,由被告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司、界首市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迎宾、王蒙、张振、王艳、沈树杰、李顺利、王利、米文彪、徐秋丽、李全彪、夏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