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0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3298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5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龙、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1529972元及利息(借款本金为79974元,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40万元,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7万元,利息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39万元,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48万元,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借款本金为109974元,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二、被告姚龙、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原借款利息340026元;三、被告姚龙、姚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被告姚龙、梁芳共同负担10815元,被告姚龙、姚海涛共同负担5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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