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海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6********6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6民初1429号
案号
(2021)湘1026执1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海彭赔偿原告李德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88.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宋涛波对上述由被告袁海彭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袁海彭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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