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7民初603号
案号
(2021)湘0527执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蓬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计算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胡小燕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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