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7民初603号 |
案号 |
(2021)湘0527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蓬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计算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胡小燕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