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智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5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3324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3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智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光强货款1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80元,由被告彭智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