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2********0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5896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2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关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7132.76元、利息30622.66元、截至2019年12月11日的罚息84373.91元。2019年12月12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8%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徐建中、关德青、陈燕、于瀚翔、李小利、张君芹、郝召强、李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徐建中、关德青、陈燕、于瀚翔、李小利、张君芹、郝召强、李琳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徐静、关长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7元,由各被告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关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7132.76元、利息30622.66元、截至2019年12月11日的罚息84373.91元。2019年12月12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8%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徐建中、关德青、陈燕、于瀚翔、李小利、张君芹、郝召强、李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徐建中、关德青、陈燕、于瀚翔、李小利、张君芹、郝召强、李琳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徐静、关长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7元,由各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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