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换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0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民终1948号
案号
(2021)陕0327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二、由惠喆、李小娥、刘换云、高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孙周林借款本金人民币756031元,并支付以756031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三、驳回孙周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93元,由惠喆、李小娥、刘换云、高金红负担14874元,孙周林负担3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3元,由上诉人刘换云负担14874元,孙周林负担37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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